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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
(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七)殡葬设施的规模和数量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规划。
五、所需材料:
(一)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构名称、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
(四)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文明办丧的书面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许可或审批流程图

七、办理地址(电话):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民政局窗口(3537375)
八、监督电话:265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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