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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区划的调整,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乡镇并入市区。受传统观念影响,逝者火化后骨灰仍“二次入土”,致使田间地头坟墓随处可见,尤其是城市周边地区的高速公路两侧乱埋乱葬现象屡见不鲜,“青山白化”现象日趋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破坏了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治理“青山白化”改善殡葬环境的通知》(民务函〔2008〕20号)精神,巩固我市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成果,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市政府决定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在我市集中开展治理“青山白化”改善殡葬环境活动。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青山白化”和乱埋乱葬行为,进一步净化殡葬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我市机场周边地区、公(铁)路两侧、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林地擅自建设和乱埋乱葬的坟墓。要重点清理合宁、合安高速公路合肥段、合徐高速公路肥东段、合淮高速公路长丰段两侧乱埋乱葬的坟墓;对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植被绿化、墓穴、墓碑面积等进行整治。 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至2008年3月)。各县、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区动员准备情况须在2008年3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2629194、2658775)。 (二)整治阶段(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各县、区要按照全市集中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适时开展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9年3月)。各县、区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自查和总结材料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对集中整治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集中开展治理“青山白化”,改善殡葬环境活动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合肥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尽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宣传、国土、规划、公安、财政、园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乡镇、街道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核准应整治坟墓数量,查清墓主,逐一编号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充分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了解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与整治工作。各县、区要召开整治动员大会,基层村(居)民委员会要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和墓主座谈会,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使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办丧的新风尚。 (三)分类整治、务求实效。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择时开展阶段性集中整治。对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两侧乱埋乱葬坟墓进行重点整治,必须做到墓碑小型平置、绿化遮挡到位。对于绿化遮挡效果不佳,仍然有碍观瞻的,必须平坟深埋或者迁址集中安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加大植被绿化覆盖率,美化环境,恢复原来生态。公墓植被绿化情况以及墓穴、墓碑是否超面积,将作为今后公墓年检的必要条件。要督促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按要求将坟墓深埋或迁移。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治的坟墓,各县、区要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园林、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集中整治。整治结束后,整治范围内如再出现新建坟墓,或深埋坟墓重建、重修的,一律按无主坟墓进行平毁处理。 (四)立足长效,疏堵并举。治理“青山白化”,改善殡葬环境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县、区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确保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巩固。要确立变“堵”为“疏”的理念,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公祭堂,将其作为民生工程扎实有效推进,为群众安葬、迁坟提供条件,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有序安葬骨灰,努力实现非公墓区无坟化目标。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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